(2015)皇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罗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48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曾用名:罗魏),男,1992年2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初中文化,系百家装修公司水暖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12月28日被抓获),2015年2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5]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兴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2日至12月28日期间,被告人罗某在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75号中海盛京府别墅小区内,先后九次用螺丝刀、钳子把墙壁上的电源盒撬开,将别墅墙壁内的BV4平方米电线盗走,电线共计855米(物品价值人民币1376.55元)。前八次盗窃的电线已销赃,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申某、胡某、曹某、白某、郭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沈阳市皇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凤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