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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诉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魏淑荣与康富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淑荣,康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诉保字第410号申请人魏淑荣,个体户。被申请人康富荣,居民。申请人魏淑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康富荣的工资及银行存款56.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康富荣的工资及银行存款56.2万元。二、查封申请人魏淑荣的担保财产: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东方帝景城二期××幢2单元××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商-1444**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