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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邵士华、袁侠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邵士华,袁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564号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吴翔。被执行人:邵士华(曾用名邵存款),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袁侠,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行非审字第00083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侠银行存款计50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龙军审 判 员  高建华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雪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