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苍商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祥国、卢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祥国,卢义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苍商初字第889号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广辉,理事长。被告郑祥国,农民。被告卢义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祥国、卢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告卢义杰所有的10000元的银行存款,现因被告已提供担保,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解除对其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程忠文所有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孔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学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