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苍商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祥国、卢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祥国,卢义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苍商初字第889号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广辉,理事长。被告郑祥国,农民。被告卢义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祥国、卢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告卢义杰所有的10000元的银行存款,现因被告已提供担保,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解除对其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程忠文所有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孔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学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