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孟某某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镜刑初字第0034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年7月6日出生。2015年3月18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5)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熙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孟某某通过互联网,以620元的价格,卖给河北省泊头市交河镇四营乡XX机械厂冯某某一把仿95式步枪。经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2、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孟某某通过互联网,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XX苑小区杨某某一把牛头701型仿真枪。经太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为仿制式狙击步枪的气步枪,认定为枪支。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孟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某、杨某某、陆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刑事照片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购买、出售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孟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玲人民陪审员 朱晓莉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天祺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