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3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聪、许国华与许国华、陈宁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聪,许国华,陈宁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220号原告朱聪。委托代理人沈燕平、施佳峰,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国华。被告陈宁芬。委托代理人陈水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聪诉被告许国华、陈宁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聪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国华、陈宁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54元,减半收取6027元,由朱聪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