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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秀华与刘艳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华,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刘秀华,女。被执行人刘艳,女。申请执行人刘秀华与被执行人刘艳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通民一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刘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秀华2013、2014年度生活费人民币共计1440元及大米720斤,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经本院调查落实,被执行人刘艳已将2013年度、2014年度的生活费及大米自动履行完毕。作为2015年度应由被执行人刘艳执行的生活费720元及大米360斤。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艳给付2015年度生活费及大米折价款人民币1000元,而作为不足部份的款、物申请执行人刘秀华同意放弃,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2)通民一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海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