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912号原告程某某,女,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被告袁某,男,1978年9月24日生,汉族。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程某某、被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某诉称,2012年她将家里积蓄和向亲友借款共计25000元借给袁某,被告袁某在借款到期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9月12日,袁某在福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给她打了一张借条,约定在2013年元月10日偿还借款25000元。后被告仍未按期还款,她找到被告单位,袁某在校长宋某某的见证下给她写了一个承诺书,承诺在2013年9月10日归还。后被告袁某又承诺在2013年12月底偿还,但至今未偿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被告袁某偿还原告程某某借款本金25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3000元,合计2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袁某辩称,欠原告程某某25000元及利息3000元,合计28000元是事实,他愿意偿还;本案受理费他也愿意承担。但现在经济困难,只能分期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袁某让原告程某某帮忙借给其现金25000元,原告程某某就借给袁某25000元。同年9月12日袁某在南郑县福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给原告程某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在2013年元月10日偿还借款25000元。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程某某找到被告所在单位,在校长宋本利的见证下被告袁某给原告程某某写了一个承诺书,承诺在2013年9月10日归还借款25000元,但被告时至今日分文未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袁某偿还借款25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还款承诺书以及被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载卷,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庭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袁某向原告程某某借款25000元,有借条、承诺书为证,借款事实存在;对于借款利息3000元,双方均无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袁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程某某借款本金25000元,借款利息3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8000元。如被告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0元,由被告袁某交纳。原告程某某预交费用不予退还,在执行中清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