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罗旭文与梁财彬、陈根、江门市鑫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74-3号原告罗旭文,男,汉族,1975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委托代理人邹梅健,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财彬,男,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被告陈根,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江门市鑫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张立志。委托代理人李旻,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志成,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旭文诉被告梁财彬、陈根、江门市鑫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旭文于2015年8月7日以与被告梁财彬、陈根、江门市鑫胜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旭文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旭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5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罗旭文负担。审 判 长 张来喜代理审判员 翁丰好人民陪审员 张海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岑绮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