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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捷畅通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84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负责人吴军,总经理。被告上海捷畅通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骆启龙��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陆丰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上海捷畅通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广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彦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