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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孙金海与岳丰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海,岳丰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孙金海,男,生于1964年1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岳丰现,男,生于1962年11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海诉被告岳丰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金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金海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金海承担。审判员  程富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