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孙金海与岳丰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海,岳丰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孙金海,男,生于1964年1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岳丰现,男,生于1962年11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海诉被告岳丰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金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金海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金海承担。审判员 程富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