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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卢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296号原告:卢某。被告: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员 施春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苏芹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