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谢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谢某,农民。被告沈某(又名沈玲娜),农民。原告谢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霍丽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丽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