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043号原告:尹某,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李某,女,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杜华,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以婚生女尹翊辰未满周岁,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且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