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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建国诉孙学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孙学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146号原告王建国,住齐齐哈尔市。被告孙学信,61岁,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孙学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王建国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找不到孙学信,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王建国又不能提供孙学信的其他住搜信息和通讯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国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王建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