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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商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衢州市龙泰轩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健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龙泰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健恒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409号原告:衢州市龙泰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晓龙。委托代理人:徐雪良。被告:浙江健恒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龙泰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健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龙泰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衢州市龙泰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吴 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余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