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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姜礼先与周小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礼先,周小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209号原告:姜礼先。被告:周小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礼先与被告周小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礼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礼先负担。审判员  郑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蕊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