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姜礼先与周小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礼先,周小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贺商初字第209号原告:姜礼先。被告:周小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礼先与被告周小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礼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礼先负担。审判员 郑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蕊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