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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农信社与祝天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天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2517号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蒲中华。委托代理人廖胄斌。被告祝天玉。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祝天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