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孙晓南与山岸優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南,YAMAGISHITURIKO,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829号原告:孙晓南,女,1978年6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刘宇,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爽,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YAMAGISHITURIKO(中文名山岸優美、又名山岸百合子),女,1985年4月24日生,日本籍,现住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西安大路402号。法定代表人:邵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南与被告YAMAGISHITURIKO、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南撤回对被告YAMAGISHITURIKO、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7.00元减半收取为669.00元,由原告孙晓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