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李红梅诉马彦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01196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酗酒成性,,无故谩骂原告,给其精神上受到了伤害。2015年1月7日,被告酒后失控,砸坏家中水杯器,用剪子剪破被子,后经崤山派出所处理,被告写下保证书,表示永不再犯,但事后,被告仍无悔改,依然照旧,使原告彻底绝望。原告系再婚,指望再婚丈夫予以抚养帮助,可没有得到被告的支柱,故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李某某、马某某于2011年12月26日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某某酗酒成性,经常辱骂殴打李某某,致使双方纠纷产生,2015年1月23日,经崤山派出所民警调解,马某某向李某某写下保证书一份,主要内容:“从今天.3做到绝对不再喝酒,不管在家在外,决不碰一点酒,跟酒做彻底决裂;对待家人(由其女方家人)热情对待,不说难听话,不说脏话,不骂人,不没事找事,不拿陈芝麻烂事,说事、找事;对妻子和孩子多关心照顾和体贴,平时和妻子在一起,支持帮助妻子工作,多分担家务,有事商量;孩子回来后,根据孩子自己的要求,选择居住的地方,当母亲的应该多陪同孩子,对这一点要理解和支持,不能有任何怨言和抱怨”。以上这四条我会在石警官和家人的监督下,切实做好,我再违反这四条中的任何一条,请石警官和家人彻底严办。保证书上有马某某的签名。此后,马某某再次与李某某发生矛盾,故李某某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李某某、马某某登记结婚。婚后马某某经常酗酒,与李某某发生打骂,后经崤山派出所调解,马某某向李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辱骂殴打妻子,但马某某在保证后仍不知悔改,仍酗酒辱骂殴打李某某,致使双方感情恶化引起纠纷产生。在审理中,马某某对李某某所诉予以认可,结合李某某提供的照片,马某某存在家庭暴力,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李某某要求与马某某离婚的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双方即解除夫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洁审 判 员 郭爱丽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铁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