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县执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中兴科扬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与辽宁全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中兴科扬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全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县执字第297-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兴科扬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俊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晓青,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辽宁全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并予以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辽宁全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全大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资金6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军审判员  关 宏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