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兴化市聚鑫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李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化市聚鑫不锈钢有限公司,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525号申请执行人兴化市聚鑫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刚,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商初字第004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刚存款10259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苏广执行员 刘青松执行员 唐将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