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遂法杨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林浩诉被告李惠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杨民初字第261号原告林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委托代理人钟某,广东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原告林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1996年原、被告在广州读书时相识。于1999年7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于2003年2月23日生育女儿林心颖,原、被告没有可分割的共有财产。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难以建立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导致夫妻关系长期不合。被告2006年染上赌博恶习,原告虽多次劝说被告戒赌,但被告毫无理睬,沉迷赌博不能自拔,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恶化。2012年正月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7月3日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4年9月3日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夫妻感情没有好转,两人继续分居,至今分居三年之久,且互不联系,互不往来,互不尽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1、判决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2、婚生女儿林心颖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2、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3、证明;4、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某某既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被告李某某于1996认识,1999年7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2月23日生育女儿林心颖,现女儿林心颖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产生分歧,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起���要求离婚,本院以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但此后双方的关系仍未得以任何好转,原告遂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相亲相爱,互帮互助。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并生育女儿林心颖,但由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在婚后又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导致夫妻关系日趋冷淡。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关系也未得以任何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根椐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准以双方离婚。共同生育女儿林心颖现在跟随原告林某生活,孩子一直是由林某悉心照顾其生活,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由原告林心颖抚养较为适宜。原告林某主张抚养费由其自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综上所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某共同生育的女儿林心颖由原告林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林某自负。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子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仁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