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牛某某,女。被告:吴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征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