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梁志新与王贵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新,王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22号申请人梁志新。被执行人王贵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2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贵英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121号观澜溪谷一期1号楼2单元1106号房;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