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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次仁旦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谢通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谢通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次仁旦巴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谢通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谢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西藏谢通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次仁旦巴,务牧,捕前住谢通门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西藏谢通门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谢通门县人民检察院以(2015)谢检刑诉字第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次仁旦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西藏谢通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旦格,代理检察员索朗卓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次仁旦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藏谢通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次仁旦巴来到谢通门县查布乡查布村被害人欧某家,看到欧某家屋内没人且大门紧锁,想到与被害人欧某之间的生意上的矛盾,心存报复的念头,在欧某家院内捡到一纸箱,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淡黄色)将纸箱点燃,从欧某家没有玻璃的窗户扔进去,正好落在了窗户内侧的呢绒袍子上,随即离开现场,致使被害人欧某的房屋及屋内物品全部被烧。后经日喀则市价格监测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房屋及物品的价值1638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6、辨认笔录及照片;7、日喀则市价格监测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书;8、被害人的谅解书;9、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次仁旦巴以报复为目的,采取放火方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次仁旦巴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次仁旦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次仁旦巴从谢通门县青都乡徒步来到谢通门县查布乡查布村被害人欧某家,看到欧某家门被锁,而且屋里没人,想到曾经与被害人在生意往来上,多次被被害人欧某蒙骗,导致经济损失,遂起报复念头,后被告人次仁旦巴在欧某家的院子内捡起一个破纸箱,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淡黄色)将纸箱点燃,从屋外穿过没有安装玻璃的窗口扔进屋里,并看到纸箱火苗落在了窗户内侧的呢绒袍子上引起呢绒袍子燃烧,随即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欧某的房屋及屋内所有的家具和其他物品全部被烧毁。对于被烧毁的房屋和其他屋内物品的价值,经日喀则市价格监测认证中心鉴定,其价值达1638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次仁旦巴的供述证明其作案的动机、时间、地点和具体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2、被害人的陈述证明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3、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的房屋被烧毁的事实和作案人是被告人次仁旦巴的事实;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作案地点和被害人的房屋及房屋内的其他物品被烧毁的事实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作案工具是一把淡黄色打火机的事实;6、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明作案的具体地点;7、日喀则市价格监测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书一份证明被害人的房屋及其他被烧毁财产的实际受损程度;8、被害人的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次仁旦巴取得了被害人欧某谅解的事实;9、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次仁旦巴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次仁旦巴以报复为目的,采取放火手段故意毁坏被害人欧某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次仁旦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被告人次仁旦巴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同时也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于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次仁旦巴表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因此本院在量刑上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次仁旦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期两年执行。(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拉巴加布审 判 员 扎西卓玛人民陪审员 巴桑顿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次仁央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