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6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国文与潘金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文,潘金清,潘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6670号原告郭国文,男,1967年1月6日出生。被告潘金清,男,1964年6月8日出生。被告潘美英,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国文与被告潘金清、被告潘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国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国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郭国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