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风有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草堂医药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张风有,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草堂医药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令亚,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草堂医药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医保款346140元予以扣划,扣划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柏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