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吕闯与李杰、兰州友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闯,兰州友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吕闯,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兰州铁路局兰西工务段职工,住甘肃省靖远县。被执行人兰州友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李友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杰,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原告吕闯与被告兰州友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3)城民渭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兰州友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兰州友谊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杰已将生效法律文书中的95521.13元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渭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英姿执行员 张光林执行员 田胜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雪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