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3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吴南卿与卢李彬、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南卿,卢李彬,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芗民初字第3894号原告:吴南卿,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欧文聪,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李彬,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鸿明,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南卿与被告卢李彬、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李彬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4日,被告卢李彬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80000元,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1份,约定:月息2%,若未按约支付利息,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并承担因追讨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及公告费,同时约定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日,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书,》1份,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被告卢李彬所借款项及主债务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保证期限为两年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款项汇入被告指定账户,户名:福建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账户14XXX7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之后被告有陆续归还部分款项,至今尚欠100万元未还,请求判令:1、被告卢李彬立即偿还尚余借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2、原告为实现债务而产生的律师费7800元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卢李彬没有答辩和举证。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在本借贷中是属于担保方,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但本案中,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并未经法定程序提供担保书,依法应认定无效。承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卢李彬就本案的债务已经部分偿还,尚欠60万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如下:一、借款协议书、担保书、转账凭证各1份,证明2014年3月24日,被告1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80000元,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月息2%,若未按约支付利息,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并承担因追讨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及公告费,同时约定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日,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书,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被告卢李彬所借款项及主债务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保证期限为两年。被告卢李彬所借款项是通过银行转账转给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二、律师代理费票据1份,证明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7800元,被告应予承担。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提供证据材料如下: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借款的时候的股东组成情况,该情况表载明投资人是被告1,同时被告1也是公司的董事,这些材料由被告2向南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了章程的备案。本案焦点担保人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认为:1、本案被告卢李彬尚欠原告借款100万元,2013年3月24日借款228万元,之后陆续偿还,到起诉时尚欠100万元,该事实清楚,作为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本案的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卢李彬向原告借款本身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该公司也出具了担保书,被告卢李彬指定借款汇入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的账户,无论是从款项的交往过程还是从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都足以证明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虽然本案公司内部股权发生过变动,但不影响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认为:1、被告卢李彬尚欠原告60几万,而且该债务发生在股东变更之前。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提供担保,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本案当中原告提供的担保书可以明确看出是由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加盖公章,但是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提供的担保书属于无效的担保,只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2013年3月24日被告卢李彬向原告借款228万元,该款项汇入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的账户,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上有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卢李彬签名,可以证明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构成表见代理,双方的担保合同成立并生效,2015年1月30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卢李彬变更为庄豪,是其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人员的变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并不影响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对外仍然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对于尚欠款项,原告主张被告卢李彬借款228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00万元,被告卢李彬没有答辩也没有提出异议,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原告的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经上述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3月24日,被告卢李彬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80000元,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1份,约定:月息2%,若未按约支付利息,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并承担因追讨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及公告费,如纠纷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日,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书》1份,该担保书上有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卢李彬签名及公章,内容如下: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被告卢李彬所借款项288万元及主债务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保证期限为两年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款项汇入被告指定账户,户名:福建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账户14XXX7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支行。之后被告有陆续归还部分款项,至今尚欠100万元未还。2015年1月30日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卢李彬变更为庄豪。2015年4月13日原告因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7800元。2015年4月28日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查封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址在南靖县丰田镇东方村的房产[房产证号(2007)第0144号、(2007)第0145号、(2007)第01**号]办理抵押登记及买卖等过户手续;查封期限2年(该房产涉及抵押,其中仓库、办公楼的抵押权人为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食堂的抵押权人工商银行南靖支行);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预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卢李彬之间的民间借贷及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卢李彬借款228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00万元,被告卢李彬没有答辩也没有提出异议,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原告的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构成表见代理,双方的担保合同成立并生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卢李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李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南卿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从2015年4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二、被告卢李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南卿律师代理费7800元三、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对被告卢李彬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可以向被告卢李彬追偿。本案受理费13870元及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卢李彬、被告南靖长亿机电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勇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楷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