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4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河南中州起重集团公司与朱明林���朱相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中州起重集团公司,朱明林,朱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435-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州起重集团公司。被执行人朱明林。被执行人朱相军(又名朱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中民二终字第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朱明林、朱相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朱明林、朱相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相军(又名朱军)在长垣县亿隆国际城20号楼2单元602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登记在朱相军(又名朱军)名下,座落在长垣县亿隆国际城20号楼2单元602房屋,证号为B300545,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办理该处房产权的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学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