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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范文胜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77号罪犯范文胜,无业。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范文胜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1年9月30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建刑二初字第0108号刑事判决,罪犯范文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1月6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建刑二初字第0033号刑事判决,罪犯范文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4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13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2月8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范文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范文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范文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范文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文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