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80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冉烈军,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丰都县。被告杨某某,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冉烈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1年3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2日在丰都县太平坝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4月20日生育长女杨小娅,2001年3月23日生于次女杨某甲。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一个月就开始打架,特别是被告有烂酒的恶习,酒后经常打骂原告。2014年10月,原告遭被告毒打后,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次女杨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杨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1991年9月12日在丰都县太平坝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张某某先后生育长女杨小娅、次女杨某甲。2015年7月24日,张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登记档案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核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自愿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婚后共同生活20余年,并生育二名子女,有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即使双方因家庭纠纷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双方也应本着相互平等、相互礼让、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原则,建立并维护好和谐、文明、完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严禁家庭暴力的产生;庭审中,原告张某某也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夫妻感情现状、分居情况及经常打架的事实,所以,原告张某某诉请离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婚姻关系并未解除,故关于子女抚养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