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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金仕雄等三十人与乐清市市政园林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仕雄等三十人,乐清市市政园林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乐行初字第38号原告金仕雄等三十人(名单附后)。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金仕雄。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周寿新。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徐保华。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文锦。被告乐清市市政园林局。法定代表人王东。委托代理人郑巨隆。委托代理人林舒雯。原告金仕雄等三十人诉被告乐清市市政园林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仕雄等三十人诉称,原告金仕雄诉被告不履行调整并落实养老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已经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4)温乐行初字第129号行政判决,现已生效。原告要求被告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被告拒不履行并作出了《的答复》(以下简称被诉《答复》)。原告认为答复内容不合法,被告已在上案中当庭提出相关内容,经法院司法审查不予采纳,现在执行阶段再次提出与法院生效判决内容相抵触;被告提出的《关于职工在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显不适用本案;被告认为应当依据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乐清市事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的通知》(乐人社[2013]116号)(以下简称《衔接办法》)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但该文件制定程序不合法,内容与上位法抵触,且与原告的客观情况不吻合;假设被告观点成立,需要按照上述乐清市规范性文件执行,而事实上被告也没有具体予以组织落实。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乐清市市政园林局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的答复》,并请求一并审查被告主张适用的《乐清市事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乐人社[2013]116号)规范性文件。被告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辩称,被诉《答复》系被告依据生效判决作出,阐述事实清楚,发送程序合法。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即对原告申请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被诉《答复》。在答复中,被告明确告知原告所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同时认为原告的情况应当适用《通知》和中共乐清市委常委会议纪要([2013]9号),具体执行办法应参照《衔接办法》。被诉《答复》系陈述说明性质,仅为被告对原告报告的意见陈述,答复这种行政文书本身不是行政行为的形式,没有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相对人仅在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时,可以一并提请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目前原告并未办理社会保险转移,行政行为均未涉及《衔接办法》,原告不具备提请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体资格。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乐清市市政园林局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履行调整并落实社会保险统筹外待遇法定职责。被告于2015年3月13日对原告作出被诉《答复》,称:一、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以及社会保险统筹内、统筹外待遇的制定和调整等均非被告法定职责;二、《通知》明确规定了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处理;三、2013年9月29日市委常委会精神明确了原集体事业单位按事业参保人员生活待遇问题的处理,社会保险具体转换按《衔接办法》执行。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所申请的社会保险统筹外待遇,本身不属于法律概念。原告未提供被告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仅凭乐清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3号),不能认定被告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被告在不具有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所作出的答复,属于告知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被告辩称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被诉《答复》中告知原告应进行社会保险转换,所提及的规范性文件即《衔接办法》不是被告有无法定职责及是否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不属于一并审查的范围。原告要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仕雄等三十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亦贝代理审判员  陈淑佩人民陪审员  赵志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赵 珂附:原告名单1.金仕雄。2.谢统宣。3.徐保华。4.周寿新。5.陈永生。6.朱月兰。7.傅清妹。8.陈爱娥。9.郑启金。10.冯鲜花。11.谢品益。12.刘玉燕。13.蔡素珠。14.施克俭。15.包启杰。16.赵小林。17.陶爱萍。18.黄美珍。19.朱清贵。20.余俊花。21.王宋存。22.陈祥宽。23.王建二。24.蔡彩眉。25.叶凤玉。26.陈爱芬。27.林赛花。28.蔡昌华。29.林福梅。30.滕雪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