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浙江米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常山迪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浙江米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常山迪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甘建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保字第4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地址:衢州市县学街36号。负责人:沈文坚,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浙江米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常山县金川街道恒升路6号。法定代表人:甘建红,董事长被申请人:浙江常山迪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常山县建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甘建德被申请人:甘建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浙江米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常山迪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甘建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常山迪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常山县辉埠园区新区路(产权证号:F20130002837号)和常山县建材工业园区(产权证号:09070119、0907120号,合计保全价值:3950000元)的厂房;查封被申请人浙江米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常山县金川街道恒升路6号(产权证号;F20140005637号、保全价值700000元)的厂房以及查封被申请人甘建德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江滨小区4-1幢东单元202室(产权证号:F20140003454号、保全价值200000元)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常山迪普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常山县辉埠园区��区路(产权证号:F201300028**)和常山县建材工业园区(产权证号:09070119、0907120号,合计保全价值:3950000元)的厂房。2、查封被申请人浙江米合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常山县金川街道恒升路6号(产权证号;F20140005637号、保全价值700000元)的厂房。3、查封被申请人甘建德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江滨小区4-1幢东单元202室(产权证号:F20140003454号、保全价值200000元)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早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