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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利珍与王方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珍,王方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1120号申请执行人:陈利珍。被执行人:王方天。原告陈利珍与被告王方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东巍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方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6000元及支付利息。本院于2011年5月9日立案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东执民字第174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经本院执行,双方于2015年7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方天应履行36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陈利珍同意被执行人王方天于2015年7月23日支付4000元;其后从2015年8月份起于每月的20日之前履行5000元直至本息全部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按原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本案执行费由本案被执行人王方天承担。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利珍已实现债权4000元,未实现32000元及利息。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恢字第1120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吕 璎代理审判员  李凌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蒋秋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