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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唐永超与重庆力帆金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超,重庆力帆金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602号原告唐永超,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被告重庆力帆金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橡树街9号附54号,组织机构代码59227846-X。法定代表人唐小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超诉被告重庆力帆金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提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2013年8月8日,原告唐永超在被告处从事保安工作,其工作地点在重庆市渝北区橡树街9号“力帆枫樾”物业小区;2015年6月23日,原告唐永超向重庆北部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受理,现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因劳动争议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务工,其工作地点在重庆市渝北区橡树街9号处,劳务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力帆金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力帆金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