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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曾彩华与湖南华湘瑞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瑞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彩华,湖南华湘瑞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瑞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691-1号申请执行人曾彩华,女,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华湘瑞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黄谷路158号。法定代表人罗坤。被执行人湖南瑞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朝晖路496号锦湘国际星城锦绣苑7栋、8栋1502房。法定代表人罗坤。申请执行人曾彩华与被执行人湖南华湘瑞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瑞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华湘瑞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瑞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曾彩华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8200元(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5年3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8月12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65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12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4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华湘瑞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瑞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1144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华湘瑞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瑞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