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黄盛国与郜学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盛国,郜学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尚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黄盛国。委托代理人任建明。被执行人郜学府。黄盛国与郜学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尚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郜学府赔偿黄盛国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损失人民币68580元,于2015年2月11日前履行。如果郜学府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黄盛国有权就郜学府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郜学府还应给付黄盛国违约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郜学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盛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额为80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向相关银行查询,本院仅发现被执行人有在中国农业银行昆山蓬朗支行的银行存款800元,本院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经向常熟市房管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常熟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查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尚有728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扣划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仅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存款并予以扣划后发还申请执行人,未在本市范围内查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尚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浦小宝审 判 员 曾昊清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秋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