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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龙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岳某离婚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被执行人:岳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朝龙民边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岳某自2011年10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每季度给付一次,至岳某某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岳某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5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朝龙执字第002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中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