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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李哲学与海南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哲学,海南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733号申请执行人李哲学。被执行人海南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哲学与被执行人海南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海南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海南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458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