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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陕西世金华盛担保有限公司、罗显国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陕西某担保有限公司,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096号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陕西某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职务不详。被申请人:罗某某。申请人张某某因借款合同,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某某名下车牌号为陕A×××××、陕A×××××轿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部分现金及张某甲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1幢4347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担保人张某甲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X幢X号(房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雁塔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76.4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担保人张某甲所有的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X幢X号(房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雁塔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76.4平方米)的房屋的过户手续。以上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