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玉萍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49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玉萍,女,汉族,1991年2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肇州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吴卓,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刑诉(2015)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玉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亚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玉萍及其辩护人吴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杨玉萍与宋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洁净街37号2单元402室杨玉萍住处见面后,宋某某表示要购买冰毒,让杨玉萍帮忙联系。杨玉萍告知宋某某每克冰毒260元。次日上午,宋某某电话告知杨玉萍欲购买100克冰毒,杨玉萍随即与“小哥”(另案处理)联系,“小哥”为保证交易安全,授意杨玉萍另寻交易地点,杨玉萍遂临时租借了哈尔滨市南岗区巴陵街78号303室。随后,“小哥”来到303室,在阳台上见宋某某前来交易后离开。宋某某与化装成买家的侦查人员进入杨玉萍临时租借的房屋内,向杨玉萍支付毒资33000元,宋某某抽头7000元,后二人按杨玉萍指示在该住宅楼2层半的室外有线电视箱内找到事前“小哥”放在该处的2包白色晶体。经鉴定,送检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98.4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2.2%。经侦查,被告人杨玉萍于2015年1月3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涉案毒品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及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毒品入库清单、情况说明、手机通话记录、微信、短信记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宋某某、周某某证言,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尿检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玉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玉萍辩称,其并没有与宋某某就毒品价格讨价还价,也没有在中间获利,只是帮助宋某某购买毒品。其辩护人提出:第一,杨玉萍没有主动贩卖冰毒,主观恶性小。第二,本案属于特情引诱犯罪案件,社会危害性小,应对其从轻处罚。第三,杨玉萍在本案中只是帮忙介绍,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从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四,被告人杨玉萍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及获得利益,应对其从轻处罚。第五,杨玉萍系初犯,应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杨玉萍与宋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洁净街37号2单元402室杨玉萍住处见面后,宋某某表示要购买冰毒,让杨玉萍帮忙联系。杨玉萍告知宋某某每克冰毒260元。次日上午,宋某某电话告知杨玉萍欲购买100克冰毒,杨玉萍随即与“小哥”(另案处理)联系,“小哥”为保证交易安全,授意杨玉萍另寻交易地点,杨玉萍遂临时租借了哈尔滨市南岗区巴陵街78号303室。随后,“小哥”来到303室,在阳台上见宋某某前来交易后离开。宋某某与化装成买家的侦查人员进入杨玉萍临时租借的房屋内,向杨玉萍支付毒资33000元,宋某某抽头7000元,后二人按杨玉萍指示在该住宅楼2层半的室外有线电视箱内找到事前“小哥”放在该处的2包白色晶体。经查,送检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98.4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2.2%。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31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将被告人杨玉萍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涉案毒品照片、犯罪地照片:公安机关抓获杨玉萍交易的毒品及交易地点的照片。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该案系群众举报。侦查人员于2015年1月31日14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巴陵街78号门前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杨玉萍抓获。3、扣押及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扣押杨玉萍持有的人民币26000元、iPhone手机1部、TCL黑色手机1部,扣押宋某某持有的白色晶体两包,红色麻古1粒。4、毒品入库清单:公安机关将扣押的冰毒及大麻均入库封存。5、被告人杨玉萍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杨玉萍无劣迹行为。6、尿检报告:杨玉萍尿液经甲基苯丙胺筛选试剂筛选检测板检测呈阳性。7、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发子(宋某某绰号)为不引起被告人的警惕,从给杨玉萍的毒资33000元中抽取7000元作为酬劳,杨玉萍被抓获后发子将7000元如数返还给警方,给杨玉萍留下26000元。8、关于控制下交付的请示: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建国街派出所于2015年1月31日向上级领导请示,决定于同日采取设置侦查的办法,携带现金与被告人控制下交付,得到批准。9、微信通话记录及短信记录:被告人杨玉萍在2015年1月31日与“发子”、“你猜猜”通过微信及短信联系,联系的内容同二人的供述及证言能够相互印证。10、手机通话记录:杨玉萍使用的手机号188XXXX****与宋某某使用的手机号182XXXX****在2015年1月30日至1月31日期间有多次短信及电话联系。同时杨玉萍与手机号为158XXXX****的“你猜猜”在此期间有多次短信及电话联系。11、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建国街派出所情况说明:2015年1月30日,宋某某来派出所举报杨玉萍在南岗区一居民小区贩卖毒品。经请示领导,决定对杨玉萍实施控制下交付并对其实施抓捕。1月31日杨玉萍与宋某某打电话进行讨价还价,宋某某说要100克冰毒,最后以每克260元成交,并承诺不让杨玉萍白忙活。商讨完价格后,宋某某说这100克是卖给大哥330元1克的,谈好后民警和宋某某到杨玉萍的暂住地巴陵街78号3楼与其进行交易,在现场民警上楼给了杨玉萍33000元钱后下楼,杨玉萍和宋某某二人抽出7000元毒资,宋某某给了杨玉萍1000元好处费。之后杨玉萍告诉宋某某毒品放置地点,宋某某拿出毒品交给民警,民警对杨玉萍实施了抓捕。12、证人宋某某证言:其来建国街派出所举报有人贩卖毒品。贩卖毒品的人叫杨玉萍,她在南岗区洁净街一处居民小区贩卖。其是听朋友说她贩卖冰毒的,其可以配合将杨玉萍抓到。其有杨玉萍的电话号码,可以打电话或者发短信,跟杨玉萍交易毒品。杨玉萍大约20多岁,身高160cm左右,中等身材,在南岗区洁净街一处居民小区居住,手机号是188XXXX****。2015年1月30日,其给杨玉萍打电话说想买点东西,问有没有,杨玉萍让其见面谈。其就自己去了杨玉萍的房子,在南岗区洁净街的一个居民小区,四楼,进屋后其和杨玉萍说我朋友想买点玩玩,杨玉萍说行,然后其说多少钱。杨玉萍说那要看要多少,然后其说那就明天再联系,走的时候杨玉萍给其拿了一粒红色麻古,其回来后就把情况和警察说了。2015年1月31日早上,杨玉萍给其发短信了,让其拿到钱再给她打电话。其和警察一起开车到南岗区洁净街附近,其开始给杨玉萍打电话说要100克冰毒,能多少钱,杨玉萍就回复说要350元1克,民警让其和杨玉萍讨价还价,其就对杨玉萍说太贵了,让她把价格降低点。为了取得杨玉萍的信任,其让杨玉萍给留点缝,杨玉萍说330元1克,其说作为中间人其得5000元好处费,杨玉萍得1000元好处费。后来又定的260元1克,其就是拼了7000元。其和民警一起去洁净街附近的银行取钱,其发短信给杨玉萍约交易地点,杨玉萍说还去昨天晚上去的地方,只让其自己一个人去。其说和一个朋友一起来的,杨玉萍就换交易地点了,让其去黑山街和巴陵街的交叉口,到了以后再给她打电话。其和民警就去了,到了黑山街和巴陵街的交口后其就给杨玉萍打电话说到了,杨玉萍就让其下车往前走。走到巴陵街78号的时候,杨玉萍在3楼的一个阳台上喊其,让其上楼,其就自己上楼了。杨玉萍问其钱呢,其就说要看货才给钱。杨玉萍当时不同意,其就打电话给楼下的民警让他拿着33000元钱上楼进了她屋里。在客厅里民警把钱给了杨玉萍以后,她把钱放到茶几上,让其和民警分别下楼,然后告诉其货在什么位置。民警先下楼,其随后下去的,杨玉萍告诉其货在2楼的一个有线电视箱里,其打开箱看见一个烟盒,里面装着两盒烟盒两包白色的晶体,其把货拿出来交给了民警,然后杨玉萍也跟着下来了,刚走出门外,民警就把杨玉萍抓获,然后民警在杨玉萍身上找到了刚才3楼房间的钥匙。其跟着民警上楼,用钥匙打开门,看见茶几上放着刚才民警交给杨玉萍的33000元钱。13、证人周某某证言:杨玉萍租了2个地址,一个是洁净街34号2单元402室内,2015年1月份租的,另一个是巴陵街78号301室,是2015年1月31日租的。她说她家里来朋友了,要临时住一晚上。她是1月31日中午给其挂的电话,让其帮她找个房子住一宿,其这正好有一个空房子,在巴陵街78号301室,其就让员工把房子钥匙给她送去了,后来就联系不上她了。14、被告人杨玉萍供述和辩解:其是因为2015年1月31日贩卖毒品被执行拘留的,其将毒品卖给了“发子”。2015年1月30日那天,“发子”给其打电话说要见其,到了晚上“发子”来到其在洁净街住的那个房子,聊了会儿天后,“发子”说让其帮联系点东西(冰毒),其说自己也不卖那玩意,“发子”说其帮联系联系吧,其说看看吧。后来“发子”问其十个(克)、二十个的拿什么价钱,其说最低300元一个,他又问要是拿得多什么价钱,其说最低260元一个,“发子”就说好吧。明天再给其打电话,然后就走了。31日上午,“发子”给其打电话,说问没问到东西,其说还没联系上,然后其问“发子”要多少,“发子”说要100个,因为头天晚上其跟“小哥”联系,小哥没回话。31日那天“发子”给其打完电话,其就给小哥打电话,小哥接电话后其就把这个事跟他说了。小哥让其另外找个房子,说在其自己住的那个房子不安全。其就跟鑫雨房地产的人说来个朋友,其想借个房子用,后来房地产的工作人员把钥匙给其送过来了,这个借的房子在巴陵街78号303室,没多长时间,小哥就来了,小哥进屋后其问他东西带来了吗,他说放在二楼半那个箱子里。后来其和“发子”联系,小哥和其在借来这个房子的阳台上看到“发子”的车来了,小哥就走了。“发子”上来之后要看毒品,其问“发子”钱呢,僵持了一会,“发子”说下楼和他大哥商量一下,然后他大哥就上来了。往桌子上放了三沓捆好的钱,面值是100元的,其就瞅着“发子”,后来“发子”的大哥又从包里数出三千元钱放一起,然后其对“发子”的大哥说,你先下去吧,他大哥没走,其说如果不相信其还不相信“发子”吗,这样他大哥就出屋了。其领着“发子”一起下楼,到二楼半那个箱子处,其告诉“发子”东西就在这个箱子里,“发子”就打开箱子,其看到里面好像是成条的烟的包装盒,“发子”拿出来后就和其一起下楼。到一楼“发子”就把那个东西给了他大哥,他大哥往里掏,问东西在哪,其说往里掏。刚出单元门其就被抓住了。“小哥”给其的冰毒没说什么价格,其跟他说有个朋友要100个,是260元一个。其和“发子”谈的是每克260元,之所以他大哥给其33000元是因为“发子”对其说要买毒品的时候他说想拼缝,所以其就想多要钱是给“发子”的。“发子”给其的钱其没有收起来,其想等一会给“小哥”打电话,把钥匙给他,让他去取。1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在送检的3120150092000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98.41克。16、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在送检的3120150207000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检材净重0.26克。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从一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2.2%。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关联,互为印证,均被本院采信。关于被告人杨玉萍提出,其并没有与宋某某就毒品价格讨价还价,也没有从中获利,其只是帮助宋某某购买毒品的意见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杨玉萍在本案中只是帮助别人介绍,应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杨玉萍在公安机关供述,宋某某找到其帮忙购买毒品,其与贩毒者“小哥”联系购买毒品。杨玉萍虽未从中获利,但其反复向“小哥”询问购买不同克数毒品的价钱,并且告知宋喜发,且与“小哥”商议毒品交易地点、交易方式等,实施了与宋某某交易毒品的行为。在此起案件中,杨玉萍并不是起到居间介绍贩卖毒品的作用,而是与“小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并且是贩卖毒品的实际实施者,起到主要作用,应认定其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故杨玉萍提出的其只是帮助宋某某购买毒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杨玉萍应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因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杨玉萍辩护人提出,杨玉萍没有主动贩卖意图,主观恶性小的意见因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杨玉萍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有犯意引诱情节,杨玉萍系初犯,应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玉萍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杨玉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贩卖毒品行为系在侦查人员控制下实施,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玉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30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凤辉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人民陪审员 姜 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凌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