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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1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莫利根与金姜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利根,金姜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171-1号原告莫利根。被告金姜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利根诉被告金姜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莫利根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姜夫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莫利根撤回对金姜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莫利根负担。审 判 长  周迪明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栎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