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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知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龙三诉被告巩义市鸿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其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三,巩义市鸿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其锋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475号原告李龙三,男,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在忠,巩义市第七法律服务所。被告巩义市鸿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其锋,男,成年,汉族。委托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三诉被告巩义市鸿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其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三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龙三负担。审判长  王富强审判员  孙召鹏审判员  龚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长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