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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2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徐娜与王新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娜,王新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初字第2919号原告徐娜。被告王新广。原告徐娜诉被告王新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春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新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娜诉称,2014年,被告从向原告处拿走黄金项链等4条。同年8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项链价值20000元,于8月15日前还清。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新广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从向原告处拿走黄、白金项链等4条。同年8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王新广拿走徐娜黄、白金项链价值20000元,于8月15日还清。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将原告价值20000元的项链占有,没有合法依据,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其拒不返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因双方约定履行期限,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原告主张逾期利息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新广返还原告徐娜欠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