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行初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春和、吴友平不服被告漳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和,吴友平,漳州市城乡规划局,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文行初字第02号原告吴春和,男,汉族,农民,1952年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吴建盛,系吴春和之子,男,汉族,农民,1982年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吴友平,男,汉族,农民,1965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漳州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法定代表人曹阳,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泗桢,男,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住该局宿舍。委托代理人宋国良,男,漳州市城乡规划局法制科科长,住该局宿舍。第三人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世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惠忠、蔡柳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和、吴友平不服被告漳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吴春和、吴友平于2015年8月12日以已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和、吴友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亚彩代理审判员 严淑珍人民陪审员 陈家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小珺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