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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洛阳中安煤矿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中安煤矿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67号原告洛阳中安煤矿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全,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凯,该公司员工。被告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云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中安煤矿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永安贺驼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中安煤矿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洛阳中安煤矿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小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姬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