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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宝红诉王改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234号原告张宝红,女,汉族。被告王改花,女,汉族。原告张宝红诉被告王改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本院进行了查找,但无法找到被告。故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宝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晓辉人民陪审员  仝冷梅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梅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