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蒋明勇、高美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蒋明勇,高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4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缪仁瑞。被执行人:蒋明勇。被执行人:高美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蒋明勇、高美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做出(2015)温苍执民字第14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蒋明勇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建新路311号房屋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蒋明勇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建新路311号房屋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步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